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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·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| 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,理性选择、审慎投资
2025-05-20l 前言
“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”是金融理财类纠纷损失承担的原则,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,压实主体责任;广大投资者应当审慎投资,查清金融机构资质,理性选择金融产品,防止上当受骗。
l 案情概要
一家银行的客户经理赵某受人之托,违规向客户闫先生推荐非本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,客户闫先生出于信任认购150万元,血本无归。发行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企业负责人被判刑,随后闫先生转而起诉银行,索赔投资损失和利息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银行内部风险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不足,长期存在客户经理违反监管规定销售非本行基金产品的行为,一定程度上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,与闫先生损失有一定因果关系。
但在本次基金推介过程中,签订合同、转账汇款都不是在银行进行,认购合同没有任何银行代销字样,法院认为投资者本人也欠缺必要的注意,也是造成自身损失的原因之一。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,判令银行向闫先生赔偿损失金额的20%。
l 案例解读
金融机构要依规合法经营,尽职调查,审慎推介产品。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措施,尽到注意义务和适当性管理义务。同时,要充分了解消费者的抗风险能力,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产品及其风险的基础上自主决定。
投资者也应树立风险意识,增强对金融投资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,正确看待金融理财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,审慎投资,正确理解买者自负原则,理性选择金融产品。
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时,应识别正规私募机构,可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(www.amac.org.cn),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,核查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,查清相关资质,确保合法合规。
(图源: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)